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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公司法》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图据视觉中国
由此,也引发了一定争论,有观点认为,这是回归注册资本回归实缴制,会抑制创业热情,降低市场活跃度。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司法》修改咨询小组成员刘俊海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外界对于这一条款有一定的误读,此条款并不意味着取消注册资本认缴制、回归实缴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红利继续会保留,只不过会更加完善,使股东在认缴出资时更加理性。
刘俊海教授表示,从全球经验来看,公司法要同时追求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的两大价值,在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失衡与再平衡的循环过程中破浪前行。基于交易安全至上的理念,1993年《公司法》确认了注册资本实缴制。为鼓励投资兴业,2005年《公司法》大刀阔斧地改革实缴制,2013年《公司法》更在27个特定行业或者类型之外的公司彻底废除实缴制。而此次新修订的公司法,是为了遏制认缴制滥用对交易安全的严重冲击,改善认缴制在实践中存在的“公司设立与股权转让中屡被滥用,司法实践中易滋同案不同判现象”等问题。
改善弊端 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
刘俊海表示,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历史演进三部曲”。
第一阶段是绝对彻底的实缴制模式(1993年-2005年)。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与90年代初期,我国曾涌动数次全民经商热潮,无资产、无人员、无场地的“三无公司”或“皮包公司”现象浮出水面,为害不浅。基于这一历史背景,1993年《公司法》强调资本信用、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设计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基础上的实缴制。该法第23条要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且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10万元、30万元与50万元)。第78条要求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且不低于10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993年《公司法》中的实缴制是债权人保护至上的极端模式。
第二阶段是相对温和的认缴制模式(2005年-2013年)。为满足我国加入WTO后的巨大投资需求,2005年《公司法》导入了“先上车、后买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第26条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出资额转变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只要首次出资额(初始实缴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公司即可成立,其余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实缴期限例外延长为5年;最低注册资本统一降至人民币3万元。与之相配套,该法第81条对股份公司采取了认缴制与实缴制并存的双轨制:一是将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二是维持募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系“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传统定义。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统一降至500万元。
第三阶段是绝对彻底的认缴制模式(2013年至今)。为鼓励草根百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3年《公司法》第26条原则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认缴制中的首期出资比例与出资期间限制,删除了货币出资占比30%的最低门槛,将公司登记流程由“先证后照”转为“先照后证”,废除了法定验资和年检程序,建立了年报制度。以上鼓励投资措施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释放了改革红利,公司设立如雨后春笋,势不可挡。
刘俊海表示,因2013年修法过于仓促,导致矫枉过正,简政放权有余,事先事中监管不足,债权人保护服务滞后,滥用认缴制现象开始浮出水面,债权人面临着股东道德风险外溢的重大威胁。有些股东“打肿脸充胖子”,故意认缴巨额天价注册资本,实缴期限长达数十年。有些公司采取“小猫钓鱼”策略,先在章程中承诺在短期内实缴资本以引诱债权人上钩,在债权人授信后,为悬空债权而恶意修改章程、延长实缴期限或减少注册资本。有些股东为规避实缴出资义务、悬空公司债务而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因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语焉不详,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
刘俊海提到,认缴制改革作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先手棋,既是改革开放的大势所趋,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抉择,获得了官产学研等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但认缴制漏洞是需要填补的,这就是为什么要增加“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条款的原因。
同时,刘俊海教授还提出,此条款并不意味着取消注册资本认缴制、回归实缴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红利继续会保留,只不过会更加完善,使股东在认缴出资时更加理性。
缘何将认缴期限设定为五年
既然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为何将认缴期限设定为5年?
对此,刘俊海表示,这和企业的寿命有关,认缴制公司平均实际寿命鲜有超过5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注册资本的期限一定为5年,该条款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特别是在资金密集型行业,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以及需要行政许可才能进入的行业等,更短的认缴期限能倡导股东量力而行,适度承诺。
刘俊海表示,为了保证5年认缴期限能够真正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还配套了其他条款,比如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目前,在公共投资者缴足认缴股份之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需要全额缴纳股款。但新法实施后,这种做法就不被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程度上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
此外,新法第九十九条还规定,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刘俊海提到,为了扩大交易伙伴的知情权、选择权,改进交易活动当中尽职调查的质量,进一步保护债权人、公众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使注册资本认缴制期限条款能够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增加了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比如新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的再平衡
刘俊海表示,从全球经验来看,公司法要同时追求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的两大价值,宛如组织股东与债权人开展此起彼伏的跷跷板游戏。公司法就是在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失衡与再平衡的循环过程中破浪前行。基于交易安全至上的理念,1993年《公司法》确认了注册资本实缴制。为鼓励投资兴业,2005年《公司法》大刀阔斧地改革实缴制,2013年《公司法》更在27个特定行业或者类型之外的公司彻底废除实缴制。而为了遏制认缴制滥用对交易安全的严重冲击,新修订的公司法调整注册资本缴纳制度,是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的再平衡。
刘俊海认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具有九大核心价值体系:1、尊重与保障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2、弘扬股权文化、鼓励投资兴业;3、强化交易安全、化解金融风险;4、保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5、赋能公司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6、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公司法全球竞争力;7、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公司创新创造创优;8、鼓励公司理性自治,提升公司善治水平;9、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方针,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生态。
刘俊海提到,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升级改版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有助于鼓励投资兴业,厚植公司资本信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尊重与保护认缴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为一般原则,而强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仅系例外规则,且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在新《公司法》兴利除弊的制度设计下,认缴注册资本高达天价的皮包公司乱象有望迎刃而解,股东群体有望理性认缴出资、及时足额缴纳出资,董事监事高管有望克尽催缴出资、防范抽逃出资之责,债权人在选择交易伙伴时有望更加注重债务人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信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持续增强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也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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